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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9)

2019-06-13 14:53栏目:新闻

8.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9.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0.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可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承租人依法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后,其子女入学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中,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11.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承租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承租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在现有每人每月1000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承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房屋的,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执行。支持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牵头单位:杭州公积金中心)

12.逐步加大货币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建立与市场联动的货币补贴调整机制,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将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形成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3.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明确涉及配建租赁住房、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结算操作办法。(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吸引社会化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15.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奖励专项资金。未来3年,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扶持住房租赁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引导、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6.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区、街道(镇)三级政府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市住保房管局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相关事务和纠纷,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街道(镇)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协调化解矛盾和协助监督等工作。同时,依托我市原有的综治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四平台”,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要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住保房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