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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10)

2019-06-13 14:53栏目:新闻

17.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租赁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行为,加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稳定住房租赁关系。(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法制办)

18.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服务平台监管;通过房源委托合同网上签约、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定期公布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等信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

1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租赁企业成立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房屋租赁日常管理。指导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督促指导作为住房出租人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及时采集、上报租赁房屋、租赁人员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经费、组织和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落实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的全覆盖。

(三)加强考核责任,落实试点工作。

建立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房市场【2017】4号)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建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项目设计】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第三条【房源布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第四条【方案联审】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等,市住保房管部门应相应提出意见。

第五条【预售许可】住保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应结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审查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住宅用地上建设的项目,自持房屋应为商品住房)等,并确认项目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且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