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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12)

2019-06-13 14:53栏目:新闻

2.制定年度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年度临时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明确新建项目具体地块和改建项目的具体房屋,包括建筑面积、套数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多方式筹集房源

1.充分利用存量。结合城中村改造实际,通过改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将拆未拆的酒店、办公用房、学校、企业厂房、集体宿舍、市场等可改造利用公共建筑(农居房除外)的方式,筹集临时租赁住房。

2.合理利用增量。在无合适改建对象或者以改建方式尚不足以完成筹集目标任务的,可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已拆平但项目短期内不实施的地块上,新建临时租赁住房。

3.其他筹集方式。如按上述1、2种方式筹集建设确有困难,需要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将相关方案报杭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决定。

4.临时租赁住房形式。新(改)建的临时租赁住房项目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新建临时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三)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由各区组织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对临时租赁住房新(改)建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确保及时交付

各区应及时将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其中2017年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应于2018年3月底前交付使用;2018—2020年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每半年交付一次,每年上半年度交付使用的房源数量不得少于年度目标任务的50%。

(五)规范房源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临时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临时租赁住房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临时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筹集建设的临时租赁住房,必须满足水、电等方面的基本居住要求,并符合质量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临时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应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各区筹集建设临

时租赁住房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实施主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辖区内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各区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新(改)建临时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联合验收和使用管理。市住保房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临时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消防局、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例会、通报、巡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推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同时,各区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具体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员名单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责任考核

临时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市级主体的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落实目标任务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此外,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新(改)建临时租赁住房不列入各区政府(管委会)整村征迁清零考核。



关于加强临时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杭房租赁【2017】2号)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6〕38号)、《关于加快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杭房租赁〔2017〕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缓解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租房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和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