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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11)

2019-06-13 14:53栏目:新闻

第六条【竣工验收】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出具《自持商品房屋验收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凭《确认书》,作为单一产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第八条【特殊情形】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第九条【限定租赁】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平台管理】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应于项目申请预售许可(销售备案)或办理测绘备案前,向市住保房管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在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完成企业开户;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于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后1个月内,向市住保房管局申报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并在平台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平台义务】纳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的企业,应遵守平台相关规则,对在平台发布的企业及自持商品房屋租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切实履行相关信息的维护职责。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应进行网签,并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措施一】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住保房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第十三条【监管措施二】企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由住保房管部门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可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第十四条【监管措施三】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住保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实施细则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2017年4月24日)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自持商品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

(杭房租赁【2017】1号)

为有效缓解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6〕3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理念,坚持多渠道筹集、多方式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落实,扎实推进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临时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工作,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累计筹集建设4万套临时租赁住房的目标。各区分年度目标任务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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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临时租赁住房的,应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及时补足,确保总量不变。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

1.制定总体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中村改造实际,统筹考虑,制定总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12月底前报杭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