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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16)

2019-06-13 14:53栏目:新闻

(二)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办)负责牵头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及消防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屋治安及消防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整体规划,以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将违法建筑、已鉴定为危险房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等不得出租房屋用作居住出租房屋,以及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违规装修、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等行为,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改一拆”办)负责牵头实施城中村改造、拆除属于违法建筑的居住出租房屋,将智能门禁系统纳入安置回迁小区建设标准,加强对建筑行业流动人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出租房屋电能表前的供电设施安全隐患,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检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属于违法建筑的居住出租房屋,配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改一拆”办)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供气、供水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燃气等市政服务的保障供应以及有关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严格开展排查。各地要主动对接“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作用,发动“楼道长、单元长、院落长、党小组长以及信息员”等网格“四长一员”力量,将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排查、安全检查内容纳入社区网格管理日常工作任务,做到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要牵头落实做好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要素信息采集工作,夯实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基础。

(二)实施租房分类管控。各地要借鉴临安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做法,针对辖区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租住人员类型、日常管理等情况,结合出租房屋环境综合治理等内容,分别确定“放心类、关注类、严管类、禁租类”居住出租房屋,建立居住出租房屋分类管控机制。对日常管理到位、无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放心类”,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对新出租或者经过整改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关注类”,按照每月上门检查不少于1次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严管类”,要发放整改通知书,依法限期整改处罚;对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出租的居住房屋确定为“禁租类”,要整合各方力量,及时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具体分类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各地要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科技应用水平。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机制,通过开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增配“警务通”或者“流管通”等移动采集设备,实现一站式采集录入。大力推广应用智能门禁、人脸识别、二维码等科技化手段,把出租房屋智能门禁系统建设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对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房屋,要按照我市《流动人口信息居所出入服务管理系统建设规范》(DB3301/T 0007—2013)要求,落实智能门禁系统安装。市流动人口办要健全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机制,优化“杭州市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居所出入智能门禁)管控平台”,规范系统建设标准、数据接入流程,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在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发挥社会自治作用。各地要整合各种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要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体系作用,指导村(居)委会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租客公约等自治章程,通过居民自治、社会监督、村规约束等方式,教育、督促房东和承租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职责,促进“旅馆式”管理长效运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推动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纳入市场化集中运营,实现出租房屋管理由松散型向集约化转变。要积极引入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社会化保险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打造新时期具有杭州特色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