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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15)

2019-06-13 14:53栏目:新闻

到2018年底,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部位)实现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率、流动人口登记率和信息准确率、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违法违规责任主体查处率等五个“100%”的目标。

二、实施重点区域

(一)流动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小区);

(二)居住外来务工人员达3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承租的员工宿舍;

(三)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长租公寓);

(四)其他治安复杂、隐患突出,确有需要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部位)。

三、建设标准

(一)建立一套管理架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东、承租人等社会主体的法定、约定职责,建立以乡镇(街道)实施、村(社区)落实、房东房客参与,层级清晰、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架构。

(二)设置一个工作平台。按照“房屋租前安全把关、租客入住登记、租客离开注销”的总体要求,把分散的出租房屋作为“虚拟旅馆”的楼层(客房),设立集租房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旅馆总台”,悬挂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实行常态化运作,落实源头管理。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拓展“旅馆总台”合同签订、居住证申领、安防体验、安全宣传、视频监控、门禁开通等服务管理功能。“旅馆总台”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选择与村(社区)或者企(事)业办公服务场所、警务室等合署办公。要树立“互联网+管理服务”理念,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网上“虚拟旅馆总台”,推广应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网上报送机制,做到服务和管理并举。

(三)规范一个安全标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办〔2017〕144号)和《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等法规规章精神,重点围绕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治理现状,合理确定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标准,杜绝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入租赁市场。

(四)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从租房准入审核、指导合同签订、租客登记注销、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准入、承租人员信息登记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五)组建一支管理队伍。整合村(社区)网格员、户口协管员、派出所专职巡防以及保安员等力量,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房东、承租人等社会力量,组建居住出租房屋专兼职管理队伍,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四、运作模式

(一)委托式。通过引入第三方管理团队或委托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实施委托式管理服务。

(二)自治式。将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责任要求纳入村(社区)、小区或者企(事)业单位自治体系范畴,实施自治式管理服务。

(三)中介式。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落实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式管理服务主体责任,按规定报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居住出租房屋特点和工作基础,自主选择或确定“旅馆式”管理的具体运行模式。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联席会议以及联合检查整治等机制,促进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员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