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7)
(一)落实主体责任。14个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30个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二)落实资金保障。省财政厅按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要落实资金,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机制,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项目实施。
附件:1.市级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建设补助资金表
2.30个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改造项目表
附件1
市级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建设补助资金表
附件2
30个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改造项目表
关于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
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6280套(公租房3000套、政策性租赁住房3280套)、共有产权住房3000套。公租房主要解决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住房困难。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共有产权住房主要帮助城镇无房户籍人口中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拥有产权住房。
二、实施范围
兰州市政府负责新筹集公租房3000套、启动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3000套;天水市政府负责启动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260套;嘉峪关市政府负责启动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20套;兰州市政府会同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启动建设共有产权住房3000套。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月底前)。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和主体责任,明确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清单和建设筹集方案。
第二阶段(4—6月)。建立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工作台账,完成项目立项、选址、用地保障、稳评环评、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审批手续,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国家政策性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后,编制完成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和建设筹集方案。
第三阶段(7—11月)。完成公租房项目开工建设;完成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前期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开工建设;完成共有产权住房启动建设,分年度、分批次实施。按月统计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工情况和共有产权住房启动建设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
第四阶段(12月)。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兰州市、天水市、嘉峪关市和省机关事务局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对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口径认定标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工情况和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启动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向省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四、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实施单位:兰州市政府、天水市政府、嘉峪关市政府、省机关事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建设目标,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兰州、天水、嘉峪关和省机关事务局要每季度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兰州市政府、天水市政府、嘉峪关市政府、省机关事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筹划和统筹推进工作。相关市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最大程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为项目按期启动建设和开工提供支持。
(三)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