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2)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往届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藏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和愿意在甘肃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
我省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三)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对聘用的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省级财政3年共安排资金5.4亿元。
(四)实施步骤。
1.任务分解。5月底前,发布项目公告,向各市州分解下达招聘指标任务。
2.供需对接。8月底前,根据确定的用人单位资格条件,市县审核把关,征集、发布招聘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向招聘单位分解招聘指标,组织双向对接。市县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
3.人员上岗。9月1日起,用人单位组织聘用人员上岗,建立管理台账。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招聘指标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市州。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名单,将生活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检查验收。12月上旬,各市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自查。12月中旬,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1.靠实工作责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任务落实,及时做好补贴发放等各项工作。
2.严格政策要求。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项目期间,应允许招聘的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服务项目、脱产研究生等招录(聘)考试。对招聘人员离岗出现指标空缺的,市州、县市区在剩余补贴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员递补,递补人员同样享受3年补贴政策。
项目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项目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项目,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3.强化督促检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规范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市县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聘用人员管理,严把用人单位资格关、聘用人员条件关、补贴发放审核关,保障各项政策待遇全面落实。
二、实现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其中,兰州市8万人、嘉峪关市0.65万人、金昌市1万人、酒泉市1.3万人、张掖市1.9万人、武威市1.6万人、白银市2.8万人、天水市4.3万人、平凉市2.8万人、庆阳市2.5万人、定西市1.5万人、陇南市1.2万人、甘南州0.4万人、临夏州1.7万人、兰州新区0.35万人。
(二)实施范围。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过各类单位招聘录用、从事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及灵活就业等渠道,在本省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三)资金安排。
通过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和我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途径筹集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促进城镇新增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1.工作调度。3月份,省人社厅按月对各市州工作进展进行调度督促,11月底前完成任务。
2.检查验收。12月上旬,各市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自查。12月中旬,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