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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看征求意见稿(6)

2019-11-24 10:38栏目:财经

  第三十一条对非上市被投资企业,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参考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惯例,采取优惠股息、约定较低退出回报率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回报及优惠率应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激励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组织对股权投资资金整体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并按受托管理的资金总规模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其中,投资初期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等,投资中后期侧重于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盈利水平等。结合绩效评价,可依据上年度项目投资净收益的20%,对受托管理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终止委托合同,并督促其妥善做好资产、文档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一)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二)综合评价不合格;

  (三)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四)依法撤销、解散;

  (五)其他需要终止委托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在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着“责权利对等”原则,建立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损失合理分担与处置机制。对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采取止损机制,仍发生的投资损失可给予免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免责条款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可根据中央管理制度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