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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看征求意见稿(2)

2019-11-24 10:38栏目:财经

  (一)建立股权投资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各级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权益,授权本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股权投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是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的运营主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备选项目,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予以推送。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投后管理并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待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原则上3-5年)或约定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交易以及企业清算解散等方式实施退出。

  (三)逐步引入受托管理机构竞争机制。根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开展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市场化遴选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可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额度以及备选项目范围内,自主开展尽职调查,提出项目投资建议。根据股权投资领域等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可遵循业务专长、关联排斥、跟投优先原则,选择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格复核。对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机构,将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经营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工作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履职不到位、投资绩效差、造成重大损失的机构,将调减管理费、取消受托管理资格等。

  (四)建立资金监管和股权登记管理机制。突破财政资金条块管理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及收回的本金,整合形成相对独立的资金池,由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建立财政资金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机制,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股权投资状况。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不再按原资金管理模式实施审计和绩效评价。

  (五)建立股权投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成效,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与托管资金挂钩的管理费用,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实施业绩奖励。遵循投资规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的责任主体、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对被投资企业,可视所属领域、发展阶段、项目提前退出时间以及项目风险等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委托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实施步骤

  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方式持续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

  2020年,按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分类,省级先行选择直接服务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开展试点,并遴选不超过3家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试点任务。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适用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各市可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及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