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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看征求意见稿(5)

2019-11-24 10:38栏目:财经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查。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备选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向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提报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后,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评估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内在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退出预案以及跟投计划等内容。股权投资协议需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按照股权投资委托合作协议约定等,省财政厅应及时将股权投资所需资金划至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当建立完善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发生投资入股、持股比例改变、投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变更以及股权处置退出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

  第二十二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股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等。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设立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进行托管,承担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资金托管银行应对财政资金实行动态监管,发现财政资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规定时间,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监管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在股权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完成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投资协议约定实施投后管理,跟踪项目进展,了解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并购重组、重大经营决策,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股权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一)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

  (三)财政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四)项目验收未通过;

  (五)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六)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二十七条被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主动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项目核心管理团队变动以及经营策略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受托管理协议,视管理的资金规模和工作量,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年度管理费,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底已投出且未收回财政资金总量的2%,可通过专项资金、投资收益等渠道列支。

  第五章股权退出

  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应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或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时,应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企业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其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退出;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后,确定合理退出方式和价格。

  第三十条股权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由受托管理机构全部交回省财政厅,实施专账管理。其中,本金可按原渠道继续滚动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