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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看征求意见稿(4)

2019-11-24 10:38栏目:财经

  第八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委托注入方式,可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以及由受托管理机构与相关公司发起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章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应通过市场化遴选方式,选择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专业投资机构,股权结构稳定,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三)核心管理团队稳定,投融资工作经验丰富,拥有多次投资后成功退出案例;

  (四)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关联企业之间股权结构清晰,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控机制;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执行省有关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六)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设置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股权投资运营。指定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审核机构对项目投资运作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具体受托管理机构:

  (一)业务专长原则。根据参股资金项目领域、类型等,优先选择熟悉相关领域情况、已具备一定运作经验的受托管理机构;

  (二)关联排斥原则。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优先选择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

  (三)跟投优先原则。鼓励受托管理机构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投,优先选择管理费用额度较低、跟投比例较高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年限、权利与义务、退出条件、费用支付、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坏账处置等投资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严格遵守“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不得为申请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变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等方式,统筹确定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备选项目。

  第十六条被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二)申请项目符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要求,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未列入政府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七条被投资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随同股东会批准文件,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受托管理机构申报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汇总申报材料,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推荐。

  被投资企业应当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研究确定股权投资备选项目。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