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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看征求意见稿(3)

2019-11-24 10:38栏目:财经

  2021年及以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省级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类项目资金,力争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并逐步提高试点比例。根据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逐步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不同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推动在更多领域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工作要求

  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各方权责利益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深刻领会改革精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与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衔接配合,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无偿补助等财政政策,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财政扶持方式,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省财政要加强对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的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省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体现政府政策导向。

  对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方案,与省级改革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财政资金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在基本公共服务、行政运行之外,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投资形成的股权,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持股管理。

  第五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扶持,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作为实际出资人,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出资参与单位,研究确定股权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持股管理。

  (一)省财政厅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评价等工作,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不直接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

  (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提出股权投资计划,确定具体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参与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和评价。

  (三)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的运营主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适当参与企业管理。

  第七条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调整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以及重点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