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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3)

2019-08-17 16:49栏目:房产

(六)明确验收规则。根据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住建主管部门组成现场消防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暂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进行验收。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消防验收的技术与操作技能性工作,并签署消防验收技术审查意见,负终身责任。程序性审查工作由执法人员负责。根据验收结果,住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列出原因,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七)明确要件时限。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确定抽查项目名单,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将抽取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被抽到的工程项目,由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消防验收;未抽到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其他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明确交给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住建主管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业务能力,努力做好服务。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积极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工作,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二)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技术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程质量纳入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范围,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严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关,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的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推动参与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未尽事宜,暂按消防部门原相关规定执行。各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国家住建部出台新的政策后,本意见与国家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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