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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2)

2019-08-17 16:49栏目:房产

(八)对既有建筑只进行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但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范围的,须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此类工程的审查管理模式由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定。

(九)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十)根据消防设计审查专业性强的特点,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争取尽快组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库”,供各市在开展审查工作时抽取使用。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设计等技术工作15年以上,熟悉相关防火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在专家库建立之前,需要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自行联系专家或请消防部门协助。

三、关于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工作可暂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并入建设服务中心的,可暂由建设服务中心等专业技术单位实施,住建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协调好与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服务中心的关系,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验收中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作用,可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审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为消防验收提供技术保障。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实行规划、用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将消防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一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要具备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功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尚未建设完成的,应暂在本市现有系统中增加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模块,完成消防备案及抽查工作。

(四)依法依规确定验收范围。消防验收范围暂定为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均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制度,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五)明确消防验收条件。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竣工验收,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2.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4.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5.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8.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