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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

2019-08-17 16:49栏目:房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已经由住建部负责,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不少省份陆续发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意见。近日,辽宁省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本网校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各位一级消防工程师参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建科函〔2019〕52号)部署,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以平稳过渡为主线,以保证消防安全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顺利承接、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落实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预防火灾的能力。

二、关于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一)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国家住建部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住建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范围执行,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数量和审查人员配备等情况,制定市级及所属区、县(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管辖范围,并报省厅备案。

(三)住建主管部门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能力情况,既可直接实施消防设计审查,也可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四)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住建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消防设计审查的,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查所需的申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等,在国家住建部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之前,按照原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自行从省厅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中选取符合条件的机构。已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地区,按本地区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审查机构如不具备审查能力,审查机构应组织5名以上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书面同意方可通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施工图审查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出具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建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合格、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等内容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七)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除提供正常申报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4名国家相关防火技术规范编审组成员等国内高水平专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书面同意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专家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书面意见(一式两份)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