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委团队点评11条金融改革措施:立规三重点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鲁政委 何帆 陈昊
5月27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主要内容涵盖三个方面: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第1-7条)、金融开放(第8条)、投资者保护(第9-11条)。
点评: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为保市场主体,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本次《措施》中提出的多条措施,紧紧围绕着稳企业、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重点工作方向。
一、完善银行小微服务机制,激发经济发展动力
《措施》的首条即为完善银行小微服务机制的要求,这体现了当前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于保证小微企业融资、保护其度过困难时期的政策导向。在2018年6月的陆家嘴论坛,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已指出我国的小微企业具有“五六七八”的特征:“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国际上看,美国、德国、日本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0%左右,对就业的贡献率大约为60%-70%。从我国时间看…中小企业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70%左右的专利发明权,60%以上的GDP和50%的税收。”当前“六保”政策的前两条即为“保就业”和“保市场主体”,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因此通过多种方式保证中小企业存活事实上也是对“保就业”和“保市场主体”的贯彻落实,这其中保证中小企业融资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措施》中明确将尽快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暂行办法》。此前,银保监会在4月9日就《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完善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其中的监管评价指标表就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管督导检查情况等五大类供41项指标进行评分。《暂行办法》的评分结果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其中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将被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而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将在小微金融服务相关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中被优先选择,以此来“奖优惩劣”的鼓励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而在更早之前,银保监会曾在2019年1月4日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1],其中就县域及城区农商行涉农及小微贷款占比提出了“逐年上升直至超过80%”的要求,随后这一指标的运用还拓展至了村镇银行。而在此后的多项监管文件中,也多次就小微企业贷款要求和银行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暂行办法》未来的落地将与此前的监管文件一起有力地构建起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监管框架。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单纯依靠银行信贷来支持中小企业,虽可在短期内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但在长期中或将产生新的问题。正如我们此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只靠银行贷款可行吗?》[2]所言,相较于其他经济体,我国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占比较高,如果不能有效的拓宽非债权性融资渠道,不仅可能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进一步恶化企业杠杆率。虽然短期内降低宏观杠杆率的压力有所下降,但是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杠杆率的上升也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在长期中限制企业的发展。
与我们的上述研究一致,《措施》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表示年内将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等。而创业板、中小板的融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