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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5)

2019-06-24 07:37栏目:房产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各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承担。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冯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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