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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9-06-24 07:37栏目:房产

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统一维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可以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表省政府统一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总台账和办公用房数据库,实现一个平台,省市县分级服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省级信息平台,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省级系统数据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