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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3)

2019-06-24 07:37栏目:房产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性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转企单位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可实行统一项目计划、统一申请报批、统一资金预算管理、统一维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市县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效保障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市县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