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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亟待创新引爆的财富市场(2)

2019-11-14 10:07栏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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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政策层面看,目前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交付标的没有任何问题,但股权与不动产却存在着明显的障碍。一方面,按照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如果交付类型是股权与不动产,其价值判定是采用当时公允价值还是初始价值就不能不存争议;另一方面,用股权或者不动产设立信托,按照要求须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计划名下,由此产生的转让关系需要委托人承受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其对股权与不动产装入家族信托的抑制不难想象。

  再看信托市场的经营主体,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政策约束下,拥有牌照优势的专业性信托公司本应在家族信托市场纵横捭阖,但家族信托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与见效慢,商业模式也主要依赖于收取0.3%~1%的管理费,信托公司因此很难赚到钱甚至还可能亏损,自然对家族信托难以投入很大的热情。至于银行、券商和第三方财富公司等虽积极参与家族信托业务,但由于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只能选择与信托公司合作,而后者浸入市场的强度也直接决定了前者贴近市场的热度。

  正是供给侧存在着以上短板,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存量规模不仅过小,而且范围狭窄,同时离岸家族信托(高净值委托人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管辖区设立)如火如荼。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资料,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有50%~70%的比例来自内地,仅2018年以来就有17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实控人委托信托机构新设或将股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涉及总市值超过2300亿港元,其中包括马云、刘强东、孙宏斌、雷军等境内知名富豪均已设立离岸家族信托。这种状况某种程度显示出资本隐形外流之嫌,同时也说明民营企业家对其在国内的未来发展缺乏稳定预期,需要通过制度与商业能量的创新予以明确引导。

  《信托法》的修订无疑需要提上议事日程,重点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廓清信托财产登记主体与程序,增设财产登记流转环节的信托事由,支持股权、不动产进入家族信托等,同时要出台《家族信托受托人条例》,系统规定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另外,要完善家族信托税收制度,减免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流转税费。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去通道、控房产”的监管力度加大背景下,传统融资类业务萎缩进程正在加快,应当将经营重点转向服务类家族信托这一本源业务上来,并加强与银行、券商和第三方财富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协作,合力撬动与做大家族信托市场。必须看到,家族信托实际上是长期收益类项目,存续期长且具有规模效应,相较于传统融资类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要持久与稳定得多,关键是市场经营主体需要累积和锻造出面向家族信托需求的精干人才储备以及丰富产品与精准服务的对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