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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有害健康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立法监管势在必行(2)

2019-08-07 13:23栏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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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电子烟加强监管迫在眉睫,需要对电子烟烟弹的含量进行规范,并且严格管理要求在产品上标注清楚。控烟运动开展多年,使得电子烟从开始发展到现在,吸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如果不及时对电子烟进行规范,可能会发生急性尼古丁中毒事件。”杨功焕说。

  “当前电子烟的生产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成分、规格、含量等。”王振宇说。

  《法制日报》记者浏览一些网络销售平台发现,出售的电子烟包括一次性使用的电子烟,其成分和含量标注含糊。有的一次性电子烟甚至看不到烟油的量,其卖点也是五花八门。如广告词称“只卖给想戒烟的人”“解瘾不上瘾”“烟雾大”“能量棒”等。此外,还有电子烟产品称,仿某品牌香烟,与真烟味道一样。而一些有其他添加剂的电子烟则注明“维他命系列”“香草拿铁”“绿豆”“水果味”等种类。电子烟产品大部分简略标注尼古丁含量,未标注添加剂成分。

  有的电子烟销售客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的产品中不含尼古丁,但也未告知其他具体成分。

  “由于没有对电子烟进行有效监管,所以哪种电子烟有什么危害很难给出准确说法,但是可以肯定电子烟中有些添加剂是有害的。”杨功焕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组织已经通过科学研究实验测试了一些电子烟,证实一些电子烟产品中有添加剂,并且有些添加剂致癌。不能说这些添加剂在所有电子烟里都有,但类似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是必然的。

  《法制日报》记者还发现,一些商家在网络上销售电子烟时标注“18岁以下请勿购买此商品”。不过,《法制日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客服,对方却称直接购买就行,不会涉及消费者年龄以及身份的核实。

  “有些商品就不应该在网上销售,这是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电子烟,不仅要监督检查,还要规范治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生产销售行为。”杨功焕说。

  王振宇则总结称,上述现象说明,因为电子烟不能识别身份,所以不能在网络销售。

   急需界定监管主体

  明确标注有害成分

  今年2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此案中,11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余元。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审法官认为,在庭审当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要弄清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王振宇认为,此案暴露出电子烟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即电子烟市场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电子烟没有一个明确的归类,究竟属于烟草还是日常消费品很难区分。如果将其归在烟草一类,可有些电子烟又不含烟草成分;如果不是烟草类,可有些电子烟又含有烟草成分。”

  据杨功焕介绍,一些公共卫生专家呼吁将电子烟纳入到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畴之中,促使其规范生产销售。通过立法可以明确电子烟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开展就顺理成章了。

  在王振宇看来,立法监管电子烟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标准不清、规定不明,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被处罚的风险,对消费者来说也存在安全隐患,况且消费者有知情权。传统卷烟有很长的历史,在科学不发达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人们养成了习惯难以改变,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了烟草的危害,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型烟草产品应该被禁止。

  “如果不能完全禁止,也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电子烟,立法监管电子烟的积极意义十分明显。电子烟的各种成分含量必须严格规定,生产制作的原材料需要经过检验,从生产源头进行规范管理。应该禁止网络销售电子烟,避免身份难以识别的问题。电子烟也不能做广告,因为这是一种有害产品。还要规定在公共场合禁止吸食电子烟,电子烟产品要明确标明有害物质及含量。”王振宇说。(杜 晓 实习生 刘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