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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回复深交所:大股东占用逾175亿 律师详细解读(2)

2019-06-27 20:32栏目:财经

康得投资集团表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并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包括董事会在内的管理者的权利。上述权利是公司股东的根本性权利,未经正当的程序以及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判决或决定,任何人或者组织(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均无权进行非法的限制与剥夺。该《决议》的内容违法,属无效。


今年1月22日,接江苏证监局通知,康得新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5月31日,康得新公告显示,证券监管部门仍在进行调查,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对于康得新此次回函,京师上海国际总部金融证券领域律师陈雷博解读称,康得新董事会主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提出具体事实依据,应当考虑披露大股东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管理协议”、协议/合同签署审批单、转账记录等全部盖章的文件,依法建议公司、股东且/或债权人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保全措施;董事会在法院或仲裁等有权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之前,董事会主张侵权是否恰当存疑。


陈雷博认为,至于“现金管理协议”是否有效,从目前公告揭示内容,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原则上银行合同签署都是“面签”的,新董事会否认合同效力,主张恶意串通等需要提出具体的事实依据,否则未来法院并不支持所谓的“恶意串通”等主张,恐怕还会面临北京银行的侵权主张。


“法院执行裁定书、江苏高院及苏州中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股权的相关主张,只有在法院依法做出冻结大股东股权的裁定之后,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和裁定限制股东权利。除此之外,康得新董事会无权直接行使所谓的“权力”作出决议限制股东权利,从而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正常行使的权利。”陈雷博向新京报记者解释道。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则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康得新这次的回函倒是解释了董事会决定冻结大股东股份的依据,其核心依据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如果发生争议,公司章程是对各方都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公司章程当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董事会做出这种决议,就师出有名了。


王德怡称,但是最终能否完成,应该提起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冻结被告的股份,必须提交正式的申请,提出法律上的事实和理由,还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不动产、现金、保函、保险单等),人民法院履行相应的司法手续之后,才能完成冻结。另外,其回函中提到的江苏法院其他案件的裁定,仅是个案当中的法律说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执行裁判当中的说理未必再在其他民事案件审理当中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