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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回复深交所:大股东占用逾175亿 律师详细解读

2019-06-27 20:32栏目:财经



6月26日晚间,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得 002450,下称“康得新”)披露对深交所于6月21日下发关注函的回复。


康得新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康得投资集团(注:康得新控股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共占用公司17,556,384,727.27元,并列出了具体资金数据,共涉及16条明细,如下图。


截图自康得新6月26日晚间披露的公告



6月18日,康得新披露公告显示,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提出议案,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康得新董事长肖鹏、董事侯向京。6月26日,康得投资集团在公众号“康得之光”发表文章表示,康得新现任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职已超过五个月,投资人既未依约注资,且董事会和管理层也未勤勉尽责,反而转移资金,肢解核心业务,导致康得新经营濒临崩溃。


6月20日,康得新披露公告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6月2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以赞成4票,反对1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


公告称,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第39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依法冻结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


对此,董事余瑶反对,并提出原因,包括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冻结实际控制人股份。根据康得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议案相关部分表述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否则该议案不合法;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中关于限制实际控制人提案权及表决权的内容既于法无据,《公司章程》中也没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不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做出相关表决等。


6月21日,深交所向康得新下发关注函,要求其就“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法律依据,是否超越董事会职权,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作出说明。


康得新在此次回复中表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康得投资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后相应限制其权利是具备法律依据的,未超越董事会职权。


其表示,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康得投资集团的出资金额为3,540,900,282.00元人民币。由于康得投资集团占用公司款项远远大于其实际出资额,康得投资集团已实质构成了股东抽逃出资。


其进一步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12条规定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康得新在回函中举例表示,根据(2013)苏执复字第0060号大和光学(苏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冻结股权是一种固化措施,不仅仅在于限制财产权利,还在于限制股东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康得新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公司董事会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的权力,也即明确了公司董事会在依法申请冻结占款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后相应限制其非财产性权利的权力。


6月21日,针对康得新董事会于6月20日通过的《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康得投资集团于公众号“康得之光”发表声明称,公司股东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资金或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应由国家司法或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认定,包括董事会在内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单方面宣布股东行为的所谓“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