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泸州一项新地方性法规施行 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这些行为

2019-11-21 18:51栏目:新闻

泸州一项新地方性法规施行 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这些行为

  四川在线消息(郭荞璐 记者 魏冯)12月1日起,《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实施,这是四川第一部对中心城区山体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泸州山水城市建设,为推进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保护长江上游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提供法治保障。这是记者近日从泸州《条例》发布暨贯彻实施会上获悉的。

  《条例》适用范围指泸州市中心城区内具有一定特征、功能和价值的山体,直接点明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士山、九狮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园等临江山体必须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予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则由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条例》 将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消防、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为保护山体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山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村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破坏山体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两类违法行为新设定了行政处罚。

  一是对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的,由泸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施工造成山体破损,修复治理的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和技术要求的,由泸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给予警告;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泸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于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泸州一项新地方性法规施行 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这些行为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泸州市中心城区的地形地貌为山地和丘陵,属于典型的山水城市。近年来,泸州市在山体的保护利用方面取得诸多成效,依托城市山体建设30余个城市公园,通过两江四岸治理加强沿江生态保护,但仍面临“山城不见山、水城不见水”的问题,城市建设逐步侵占自然山体、侵蚀周边沿山坡地,加之受规划执行刚性不够、违规行为处罚依据不足、力度不大等诸多因素影响,无序开山、违规开山等现象也时有发生,部分山体的违规开发行为破坏了山体自然水文,山体保护迫在眉睫。而《条例》的诞生,将为城区山体保护开发提供相应法律依据,推动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提高城区山体保护开发法治化水平。

  (郭荞璐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