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3)

2019-06-13 14:47栏目:新闻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缴费职工对退休人员抚养比不一样,各地缴费比例相差比较大。例如,深圳就业人口多,退休人员少,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0%;浙江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工资总额的16%;辽宁由于是老工业基地,退休人员比较多,又做实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

    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目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