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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23)

2019-06-13 14:47栏目:新闻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一些地区在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统一安排,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北京为例。2007年年底前,由于各种原因,北京市城乡一部分老年人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老农保制度由于个人缴费标准较高,财政补贴有限,养老金完全靠个人积累,制度的吸引力不大。2007年年底,北京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新农保”和“老年保障”办法,从200811日起将在劳动年龄内的农民纳入“新农保”制度,将本市60周岁以上的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人纳入“老年保障”制度(即凡具有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新农保”制度确立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每人每月280元;在缴费方式上,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是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有些政策的衔接方面还不够完善。例如,仍然有一部分人群没有被制度覆盖,主要是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为使养老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和无缝衔接,2008年年底,北京市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打破城乡户籍界限,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农村居民扩大到城镇居民,从而形成了“职工”和“居民”两大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水平和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就为各地从实际出发,统筹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