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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16)

2019-06-13 14:47栏目:新闻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因此,本条所称“统筹地区”,就是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就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2010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本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各地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同时积极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待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就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了。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同时按照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地区对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予承认,造成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200912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966号文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1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1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