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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物不宁静 卖家被判加倍补偿

2019-05-12 07:14栏目:美食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信员卢伟杰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作为消费者我们乐于享受“买买买”带来的愉悦感。假如受到欺骗,我们应该若何去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力,让欺骗者支付应有的价格呢?

  2017年4月19日,迟某从购物网站上的某水产公司开设的海味旗舰店购置共计13050元的海米,食用后呈现肠胃不适、恶心等症状。察觉到差池劲儿,将购置的海米送检后发明,所购海米含有大量二氧化硫(国度尺度为不得使用),检测成果为不及格。迟某据此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补偿响应丧失。

  某水产公司辩称:迟某购置涉案食物并非出于糊口消费需要,不该合用处罚性补偿划定;迟某提供的检测陈诉的抽样、送检法式不规范,并且只有一个样品批次的检讨陈诉,因此该检测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食物的检测及其结论的得出,应充实思量“带入原则”和干货海米的特殊工艺流程,而不该机械判断。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迟某的诉讼请求。

  文登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组织两边当事人举行了举证和质证。依法讯断被告向原告迟某退还货款13050元,并补偿丧失。某水产公司不平讯断,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组织调整,当事人志愿告竣调整协议,某水产公司一次性付出迟某50000元。

  法官析法

  按照承措施官先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宁静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五条均划定,对出产不切合食物宁静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贩卖者主张付出补偿金。本案中涉案海米由某水产公司出产并在其网店中贩卖,经威海市文登区检讨检测中间检讨,涉案海米中含有二氧化硫,不切合食物宁静尺度,某水产公司作为出产者和贩卖者该当负担响应的法令责任,迟某作为消费者要求某水产公司负担退还货款并付出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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