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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朋友圈美食”调查③:“网红美食”何其

2019-03-13 01:51栏目:美食

从朋友圈中购买食品是否真的物美价廉,如果遇到不合心意的商品甚至质量有问题的食物,消费者应该如何处理?日前,安徽省食药监部门提醒,在网络上购买食品也应选择正规食品店购买,对于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红食品”还是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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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卖自制食物运输途中恐二次污染

2017年年底,一款巧克力面包“脏脏包”在网上火了,那会儿合肥还没有面包店推出“脏脏包”,“吃货”小玉(化名)正巧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在卖,两个38元还包邮,还是从北京一家网红店“代购”的,便下单买了4个。

几天后,小玉在小区的快递站里拿到了“脏脏包”,既没有冷链配送也没有密封包装,就是用一个普通快递纸盒装着,与其他快递一起堆放在货架上。打开快递包装,这“脏脏包”也并非店家所说的代购而来,而是一家不知名的烘焙坊出品。

这样与普通快递一起运送过来的面包,途中会不会变质、会不会沾染有毒物质,这个“脏脏包”让小玉吃得有些提心吊胆,如果真的有什么问题,她连店家都找不到。

12315:需提供商家名称和场地否则无法监管

当市民从微信朋友圈买到了有问题的食品,该如何维权?日前,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市民向工商部门举报微商无证经营,需要提供商家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没有地址等有效信息,工商部门是无法进行监管的。

另外,微信作为交易平台,市民们可以尝试向深圳市工商部门投诉。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回答网友提问“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该怎么办”时提到,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安徽食药监:微信上的“网红食品”还是别买了

国家虽未出台针对微信朋友圈中销售自制食品的监督管理办法,但对于网上销售食品均进行了明确规定。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如果朋友圈里销售食品的微店拥有实体店,依照相关法律,消费者举报后,食药监部门可以先考察其资质及相关证件,然后再根据事实作出处理。但由于朋友圈的微店多没有实体店,而且销售的食品也多是在家中制作,调查取证相当困难。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那些没有执照的卖家们,只需要关闭虚拟世界中的店铺或者注销微信号,就能彻底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的生产、运输都有严格要求,市民们购买食品应从正规的实体店、网店购买,对于无法提供证照的“网红食品”店家,不建议购买,如非要购买,一定要了解清楚店家的详细信息,保存相关购买证据。如遇食品质量问题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维权举报。

律师:法律框架上存监管盲区维权有难点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罗平律师认为,从朋友圈购买自制食品如遇问题维权还是存在不少难点。

罗平认为,正常的消费者维权多通过消协、工商局。但是微信线上交易,如非交易平台,目前的法律框架上仍属监管盲区。换句话说,发生了相关安全后果,也只有通过和卖家协商或司法诉讼解决。因此证据保存十分关键,单纯的线上小食品,没有许可的,应当取得卖家身份信息后进行购。(郭羚)

 

延伸阅读:陕西政协委员为微商食品安全建言献策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微信、微博用户群的日益壮大,微商的影响力日渐广泛。利用‘朋友圈’这个天然宣传平台做起美食生意的例子屡见不鲜。”陕西省政协委员周建玲表示,美食微商作为微商里的新兴势力,通过朋友圈发送让人垂涎三尺的图片,同时主打“绿色环保”、“物美价廉”、“无添加剂”、“良心定制”等口号,再加上快捷方便的送货上门服务,吸引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与购买。“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的社交平台,这种以情感为支撑的关系更容易产生信任,引发购物冲动。不过,这种更为私密、个人化的购买,也意味着维权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