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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4)

2019-10-18 16:53栏目:健康

(五)加大指导和督办力度。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带头督办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督办、现场督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重点督办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并适时派员赴现场进行办案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区域性、系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办的指导,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保证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量标准的统一。办案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随时报告重大情况。对案件查处不力、地方保护严重、行刑衔接不畅等情形,予以批评通报。

(六)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多赢共赢。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检察长要靠前指挥,统筹调配力量,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检察、新闻宣传等部门的职责作用,相互支持配合,打好整体战,加强信息交流。同时,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协作配合,既要开展个案协作,也要加强衔接机制建设,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要主动商请参加食品药品安全督查等执法活动,积极争取共享食品药品执法检查报告、有关控告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源,形成执法司法合力;要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联动成果,交流联动经验,分析联动问题,探讨解决办法并明确议定事项。

(七)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建设。各地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或者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门性培训,检察人员要积极适应重构性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熟悉掌握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知识,全面提高办理相关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益调查、出庭公诉和监督能力。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积极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难点,加强研究,统一认识,利用好“检答网”平台,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予以解决的,研究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个案指导和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或者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