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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3)

2019-10-18 16:53栏目:健康

(一)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强化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及时纠正漏捕、漏诉,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尽早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及证据瑕疵问题,做到案件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必要时开展补充侦查;对法院量刑畸轻、轻缓刑适用不当的及时提出抗诉,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摸排核查,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广辟信息渠道,大力拓宽线索来源,如通过分析“大数据”、设立舆情信息观察员关注舆情,深挖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发挥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作用,走访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和信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重点区域、领域开展排查等方式发现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线索,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经监督立案的,要加强跟踪督促,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和工作规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知情人举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堵塞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等问题,要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适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并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对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分类梳理,加强类案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一案,影响一片”的监督效果;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指导,确保监督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维护食品药品农资安全优秀检察建议评选。同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提出立法建议等,推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彼此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重点在案件查办程序不合法合规、“处罚到人”不到位以及监管存在漏洞等方面进行自我纠错,查漏补缺,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各地检察机关要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作为“优化诉讼结构”的重要路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据授权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共同将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基层检察院、法院办理。要注意从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的通识性特点入手,充分运用勘验取得的影像、实物等证据和专家意见来证明违法行为,减少可省略的司法鉴定。对于提起公诉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经审查认定危害公共利益的,要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要求,重点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诉前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等问题,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监督智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起诉一批未整改到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反映的监管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不遮丑,认真分析梳理同类问题产生原因、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依照复函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整改工作,从源头预防、查堵监管漏洞,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和回访,专业标准领域技术支撑以及交流学习等衔接工作机制,将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效对接,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