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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2019-10-18 16:53栏目:健康

人民网北京10月18日电(王国菁)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方案》明确了五项重点工作内容:

在案件查办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第八节中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等。

《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职能部门应围绕上述罪名,重点办理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发市场、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等违法犯罪案件。

在法律执行上,《方案》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等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监督纠正法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准予执行而不准予执行以及怠于执行等问题。

《方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维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权威性,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在“处罚到人”上,《方案》强调,强化资格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针对公益诉讼重点内容和行刑衔接重点内容,《方案》也给出了具体措施。

附:《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严字当头,震慑有力。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抗诉等职能,依法快速办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严厉惩治一批犯罪分子;要充分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据授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二)精准监督,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推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发挥立案监督职能,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要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监督行政决定及时得到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要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完善体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同司法机关联系配合,强化对下级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形成内外联合,上下合力,确保“四个最严”要求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