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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企话法治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论坛在温举行(2)

2019-07-04 03:58栏目:健康

李星涛(原野农业集团董事长):出现这个情况,一个大背景是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很多企业措手不及,要想通过正当渠道取得发票,难度较大。因为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我们向这些主体购买货品,却没有发票,并逐年积少成多。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250万元的,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

刘仁文:对于上述犯罪,要靠完善民商法、行政法等基础性法律和制度来预防。刑法是最后一道关口,现在基础性工作没做好,直接用刑法去处理,太严厉,消极后果也非常多。对于非暴力犯罪,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刑法之外来解决。

主持人:假如这样的案子到检察院,我们需要怎么做,才能既不违反法律,又能较好地保护企业利益?

柴峥涛:这属于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涉罪的问题。现在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较大,除了刚才的涉税问题外,还涉及金融领域、环保领域等。立法问题需要立法来解决,我更多从司法层面来谈一谈检察机关对类似问题的处理。第一,要依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尤其是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第二,要少捕慎诉,能不捕尽量不捕、能不诉尽量不诉,使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恢复。特别是要运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在依法前提下,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得到宽缓处理提供更多制度红利。第三,要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全流程参与的优势,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并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申诉案件优先办理、重点办理。

主持人:关于逃税罪,法律设置了一个缓冲,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按一般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逃税罪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相差无几,却处理不同。对此,请问刘教授,持何看法?

刘仁文:对于逃税行为,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后,国库没有损失,故作出了一定条件下的出罪处理,这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一个亮点。而与此类似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能否借鉴,我认为也是可以的。目前刑事立法存在一个体系化的问题,立法时是哪个问题突出就先解决哪个问题,但回过头就会发现,定罪量刑不均衡问题确实存在。从法理上讲,税收类犯罪可以借鉴这种方式,第一次先不要入罪,第二次续犯的再给予刑事处罚。

主持人:徐律师,假如你接到一个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行为人是一个企业家,他的企业还在正常运转,你会采取什么方式维护企业利益?

徐宗新:如果行为人涉案金额较低,不是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那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真的涉嫌犯罪,若属于自首,则可以减轻处罚;若属于从犯,也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该企业发展较好,律师应将这些情况调查清楚、反映出来,积极协调,在依法前提下,努力争取达到各方利益平衡和利益最大化。

企业融资刑事风险防范

主持人:作为企业,不可避免要投融资。那么,企业对外融资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柴峥涛:在融资方面,企业刑事风险确实很高,主要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以及其他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对此,要把握两点:一是要合法。要了解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若是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公众等情形下融资,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二是要适度。这是我们办理大量案件的体会。很多企业融资,前期是合法合规的,仅限于企业内部,但是后来胃口太大,向社会公开融资,而且金额和利息也越来越高,最终难以为继。

主持人:谈到融资,想问一下鞠法官,有些融资会邀请企业作担保方,若融资过程涉嫌骗取贷款等犯罪,此时贷款人无力还钱,是不是需要担保方承担偿还责任?

鞠海亭:借款人因骗取贷款构成犯罪,导致主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若担保方对此有过错的则须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如何把担保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优质担保企业能够继续发展,这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这几年我们推进企业破产,对还可挽救的担保企业进行隔离保护。一是让借款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破产企业清算完毕后,剩下的债权由担保人承担,以时间换空间,给担保企业喘息的机会,同时还推动落实临时转贷措施。二是在案件连带责任的执行上,先执行债务企业,再执行担保企业,延缓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为健康运行的担保企业提供司法保护。

▲主题发言

“思想”先行推动“两个健康”建设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朱孝清

谈民企话法治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论坛在温举行

思想是行动的向导。执法司法机关要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必须思想先行,因而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应树立以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