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谈民企话法治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论坛在温举行

2019-07-04 03:58栏目:健康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论坛近日在温州举行,与会专家提出,保障民营经济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着力把写在纸上的保障措施转化为实在行动

谈民企话法治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论坛在温举行

图为论坛访谈交流环节现场 吴昱燊摄

2019年6月27日,由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工商联、检察日报社联合主办,温州市检察院、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温州市工商联联合承办的“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论坛”在民营经济发祥地温州举办。来自全国各地150余名司法实务、法学理论和企业界代表齐聚一堂,谈民企、话法治。其间,论坛围绕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民营企业涉税犯罪、企业融资风险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如何防范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但近些年来,一些民营企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温州是民营经济的发祥地,很多问题在这里易发先发多发,很多情况在全国具有标志性意义。首先,我们关注下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据调查,民营企业内部经常会发生一些员工“吃回扣”、挪用资金,甚至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等问题。请问张总,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没有碰到类似情况?

张建华(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今年年初的报道,由于供应链腐败或渎职,某全国无人机行业的龙头企业损失巨大。目前上市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更不要说内部管理更薄弱的中小企业了。特别是在分公司管理、项目管理上,有时真的是防不胜防。由于没办法查账,交易方也不说实话,导致没有证据,无法查处。

主持人:这个问题,我们问一下检察官,看看有没有相应的对策?

柴峥涛(浙江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涉及三个“交织”:刑事和民事交织,犯罪行为和职务行为交织,以及友情、亲情与法律问题交织,这三个交织导致这类案件证据搜集获取比较困难。对此,浙江检察机关近年来也作了不少努力。一是强化引导侦查,即在公安侦查阶段就由检察官提前介入,共同会商,研究取证方向。二是完善证据体系,努力避免因取证不到位而导致案件不能起诉。三是依法立案监督,对企业反映的侦查机关该立不立问题,及时调查,依法监督。四是帮助企业完善制度。不少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是整个家族或发小亲友一起打拼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导致在管理中情感因素多一点、规则意识少一点。检察机关会结合办案,发现管理漏洞,向民营企业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函。温州市检察院近年来编写了十多本典型案件汇编,帮助企业强化风险防控。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鞠法官,你觉得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鞠海亭(浙江省瑞安市法院院长):关于企业产权保护,中央于2016年作出专门规定,最高法也专门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三个原则: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去年温州市中级法院为保障“两个健康”先行区也提出30条意见,瑞安市法院还设立了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开展了“护航一号”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活动。保护产权、平等保护是我们的职责。

主持人:请问徐律师,对于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犯罪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你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的风险应该重在防范。一是要重制度建设,特别是财务制度、人事制度、议事制度,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督。二是重打击处理。员工真的犯法了,企业要不留情面地依法打击,不能宽宥。三是要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员工守法是最好的保护,要强化每一个员工的法律意识。

主持人:再问一下鞠法官,同样是财产权被侵害,为什么发生在不同企业,对其定罪量刑也不一样?

鞠海亭:确实有所区别,不仅量刑不一样,而且涉及的罪名也不同。比如民营企业的职工挪用民企资金的,可能涉及的是挪用资金罪;挪用国有企业资金,在符合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可能涉及的是挪用公款罪;同样是涉案数额较大,前者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规定背后可能有很多的原因,但在新形势下确实值得商榷。

主持人:这涉及刑事立法问题,请问刘教授,当时立法的本意是什么?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教授):1979年刑法至今已颁布四十多年,最初刑法侧重保护国有企业,因为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后来逐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增设了一些罪名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但还是与针对国有企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罪名体系和刑罚上有较大不同,这与平等保护还有不小的距离。下一步刑法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

理性看待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主持人:这些年,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况越来越多。李总,你身边有没有类似的事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