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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4)

2019-06-28 21:01栏目:健康

  (2)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两部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均作了明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解读、业务培训、调研指导等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