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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019-06-28 21:01栏目:健康

【“两高”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起草制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部司法解释历时近二年时间,请谈谈制定两部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考虑。

  答:刚才李勇庭长简要介绍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在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和考虑: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严格依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两部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含义和适用标准的具体阐释,我们坚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范围,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实际,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便统一司法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注重惩治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释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两部司法解释在坚持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切实体现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规定对于行为人符合定罪处罚标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切实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是坚持发扬民主,凝聚法治共识。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是一个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的过程。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征求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以及公安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可以说,两部司法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全国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也凝聚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法治智慧,必将有利于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司法实践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答:从司法实践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更加网络化、智能化,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带来困难,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实发案件数量与查处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