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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3)

2019-04-21 21:46栏目:健康

  (十三)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政府补贴体系,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补助力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教育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程序及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省和市县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四)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与保育、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境外向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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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王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