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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

2019-04-21 21:46栏目:健康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分类登记制度。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七)平稳推进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过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原则上须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四、畅通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通道

  (八)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应当鼓励支持,不得限制。教育、人社、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登记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九)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拓宽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方式向教职工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一)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施行前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