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二手房网上交易新规!买卖双方要“人脸识别身份确认”(3)
第十四条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产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处理。争议解决后,应当向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协商、调解协议或者仲裁、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由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通过互联网人脸识别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存量房当事人,应当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仲裁、司法机关裁判文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签约服务点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管相关书面资料五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结业的,应当将尚处保管期限内的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保管。
第十六条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资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上网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第十七条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存量房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网上交易系统应当明示该存量房当次交易已完成。
第十九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上交易系统外交易;
(二)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验证房屋信息;
(三)提供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签订虚假房地产中介
服务合同;
(四)签订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
(五)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发布、公开、泄漏、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材料;
(六)协助当事人虚报成交价格;
(七)无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或者拒绝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
(八)系统操作反复失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交易;
(九)利用虚假房屋信息、虚假合同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
(十)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当事人相关材料和信息资料;
(十一)未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本规则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行为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和年度检查的项目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记载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穗建房产〔2016〕1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