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二手房网上交易新规!买卖双方要“人脸识别身份确认”(2)
第五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向依法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存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出售房屋的,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等,打印书面合同并签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应当输入存量房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或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并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七条房屋信息上网公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3天内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撤下该房屋信息的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房屋信息。
第八条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网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的,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3天内撤下房屋信息,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网上交易系统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五) 房地产中介服务期限、委托性质(是否独家委托);
(六)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条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自助终端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的,进行人脸识别身份确认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未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身份确认的,可以在签约服务点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在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协助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人脸识别身份确认、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章。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如放盘中、已签约、已递件、已结案、已退案)、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二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未撤下的,不得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