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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交由包工头装修小工干活受伤房主赔偿

2019-05-25 00:51栏目:房产

  李先生有一套房子找包工头装修,包工头又联系了多名干活的工人,其中一个工人干活时眼睛被砸伤构成10级伤残。伤者起诉李先生索赔,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以双方均无过错的规定判令李先生承担四成责任。

  工人干活时眼睛受伤构成伤残

  李先生在开发区某小区有一套房子,他找了陈某进行装修,陈某又联系了王师傅及其他人员为房子施工,约定王师傅的收入为每天300元。2017年9月21日,王师傅在拆墙皮的过程中,被掉下来的墙皮意外砸伤眼睛。

  王师傅住院治疗14天,李先生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经鉴定,王师傅本次外伤致其右眼角膜全层裂伤,右眼虹膜挫伤、缺损、玻璃体出血、视网膜脉络挫伤等损伤,构成一处十级伤残。

  王师傅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6.9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经人介绍,自己与陈某口头订了承揽协议,陈某出庭作证时亲口证明“人是我找的,钱是我给的”。因此李先生与王师傅之间无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金钱上的往来,李先生与王师傅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向王师傅支付任何费用。同时李先生与王师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师傅称其受伤是在拆墙皮的过程中发生,但庭审中,王师傅自认其工作职责不包括拆墙皮,王师傅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是由拆墙皮所致。

  双方无错受益者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师傅为李先生家装修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师傅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尽管王师傅未能举证证明李先生对其伤害存在过错,但王师傅在为李先生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属于为李先生的利益进行活动受到伤害,李先生作为受益者,应当给予王师傅一定的经济补偿。

  王师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应当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对损失承担60%的责任;李先生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王师傅适当的补偿,法院酌定王师傅损失的40%由李先生承担。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向王师傅支付伤害损失款1.7万余元。

  双方存劳务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先生与王师傅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王师傅是在为李先生进行家装过程中受伤,李先生辩称其将家装工程承包给了陈某,但李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关系,虽然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曾称“人是我找的,钱是我给的”,但这并不代表是陈某雇用了王师傅等人。王师傅对与陈某关系描述为:多年的工友,谁有活就召集其他人一起干。王师傅的描述符合装修领域个人劳务市场的普遍状况,不是谁召集谁就是雇主,召集人所起的作用就是揽到活并召集工友共同完成工程并与雇主进行沟通协调。

  本案中陈某作为召集人找到王师傅等人共同完成李先生家的装修工程,并由陈某负责与李先生沟通薪资事项亦符合常理,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与陈某单独订立了承揽合同,并单独与陈某就整个工程进行结算,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此工程中从其他工友的劳务中获取利润。李先生主张与王师傅不存在劳务关系的依据不充分。一审按照劳务关系并以双方均无过错的规定判令李先生承担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