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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价格战愈演愈烈 业内人士呼吁有序竞争良性发展(2)

2019-11-23 13:08栏目:财经

  据郑宁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还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快递企业在旺季协同涨价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行为特征,则涉嫌垄断行为。”

  郑宁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综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厘定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市场范围;第二,判定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最后,确认经营者是否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一)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其中,“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二)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三)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对于涨价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商家,一些快递企业予以单方毁约的现象,如果能判断相关快递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则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郑宁说。

  亟须加强执法力度

  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不论是涨价还是降价,一定程度上,适当的价格战确实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让快递公司在有序的竞争中为消费者带来更为多样化、实惠、便捷的服务。但每年都会打响的快递价格战反映出了行业的哪些问题?对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有哪些建议?

  林仁聪认为,立法层面上,应继续推进立法完善,加强执法力度,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市场层面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当回归理性,抵制不正当竞争,共同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适度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价格战说明快递行业竞争激烈,而且同质化严重。据报道,2010年整个快递行业净利润高达30%左右,2019年快递行业净利润不足10%,因此各大快递公司都在压榨自身利润,以获得市场份额。价格战会加快市场洗牌,引起快递企业新的整合兼并。”林仁聪说。

  郑宁建议,快递公司应进一步细分客户,改善服务体验,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并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可逾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