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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租停车位 北京拟出物业管理新规(2)

2019-10-23 18:45栏目:财经

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黎介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的车位是建筑规划内的,在出售、附赠或出租前,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与业主分别协商约定产权转移方式或使用权归属,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把规划内的车位出售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个人、组织,损害业主权利的,或者是开发商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车位,损害业主权利的,业主都可以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

若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根据《草案》的规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

而国家层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车库、车位应该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不能“只售不租”;若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将罚款10万元。而目前一线城市的小区车位价格约在20万元左右或以上,因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这个罚款金额对于开发商只是皮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