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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偷工减料、烂尾频发 避开陷阱理性维权

2019-08-18 13:25栏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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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装修烂尾频发避开陷阱理性维权

  □ 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洪瑾君

  掏空多年积蓄购买一套住房,这是人生大事。无论是刚需或是改善居住环境,买到房子后的头等任务就是装修。而和前几年亲力亲为搞装修不同的是,随着装修市场的火爆,越来越多的房主更愿意花钱享受装修公司提供的设计装修“一条龙”服务。

  但是,把装修房子这等大权交出去,并不意味着房主就能高枕无忧。偷工减料、老板跑路、烂尾工程等问题的存在,也让房主在选择装修方式和装修公司时难以抉择。自2018年至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就受理了因装修公司“跑路”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近50起。《法制日报》记者精心从中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旨在提醒读者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要擦亮双眼,尽量避免遇到装修烂尾的糟心事。

  开工三天公司跑路

  判定退款加罚违约

  2018年4月18日,厦门市民官先生与全国知名互联网家装企业的厦门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意向书,支付了近4万元的意向金。次月又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及主材代购合同,再次支付了5万元,合计支付近9万元。

  原本约定2018年5月7日开工,但因为一直没有工人进场施工,官先生便催促设计师,过了一周,终于开工了。结果3天后,项目又停工了,虽然多次与工作人员沟通催促,但施工仍旧被搁置了。又过了一个月,官先生才接到项目经理的电话,得知公司负责人跑路了,既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也无法提供装修主材,官先生的房子因此中止了装修。

  官先生起诉时说,该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老板跑路,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属于违约。由于装修施工合同和主材代购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他不得不分别提起诉讼。在这起案件中,官先生要求该公司返还装修首期款36657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官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进场施工后不久便关门停业且负责人下落不明,已构成根本违约。官先生提起本案之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于法有据。另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后不久便关门停业且负责人下落不明,该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上想要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向官先生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该装修公司向官先生返还已付款项36657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目前,有的装修公司已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模式,即消费者预付的工程款系存入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待相应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再由资金监管平台打入装修公司账户。建议消费者应选择有资金监管的装修公司,或者通过购买装修保险的方式,防范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装修期间公司停业

  连锁企业责任连带

  2017年10月29日,市民陈先生与厦门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意向合同,并支付了装修意向金43500元。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装修公司承保陈先生新房的装修工程,工程价款合计14.5万元。陈先生当即支付了5万多元首期款,装修公司也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直到2018年4月初,施工了3个多月,装修仅完成了水电部分就停工了。

  陈先生多次与工作人员沟通催促,但施工仍旧被搁置。又过了一个多月,陈先生才得知,厦门某装修公司已经完全停业,无法经营下去。

  因该公司是深圳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协商,陈先生与厦门某装修公司、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的退款协议,约定分期退还意向金,厦门公司作为第一退还机构,若无法退还,再由深圳公司进行退款。至于5万多元的首期款,要查看施工现场,核算已经完成的部分,再确定退款金额。不过,签约后陈先生一直没有拿到退款,只好选择起诉。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厦门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意向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订后,因该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而签订还款协议,应视为双方已达成解除工程施工合同书的合意,且公司已构成违约。

  最终,思明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陈先生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向陈先生返还工程款84250元,并支付违约金2.9万元。本案中,因厦门某装修公司是深圳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深圳某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2018年以来,许多跑路的互联网型家装企业均是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企业,消费者在起诉本地子公司进行维权时,可同时对其母公司一并起诉,从而保障自身权益。此外,消费者在选择全国连锁企业的地方分公司时,可充分通过媒体等渠道,事先了解此类公司的经营情况。

  优惠套餐暗藏猫腻

  预付定金理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