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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授权放权35项事项 子企业混改方案由央企审批

2019-06-05 14:50栏目:财经


6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下称《清单》)。《清单》列入了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等。


另外,《清单》的一大亮点是强化分类授权,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分类授权 

央企审批子企业混改方案


《清单》中的事项统称为授权放权事项,其中,授权事项是将出资人权利授予企业董事会或企业集团行使,事项前加上“授权”的表述。这些权利仍属于出资人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可授可收、动态调整。放权事项是将应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延伸到子企业的事项,下放或归位于企业,事项前加上“支持”的表述或直接对事项进行阐述。放权事项是出资人下放或取消的权利。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35项授权放权事项,包括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


针对央企,第一条即是关于混改的放权事项。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第二条则是关于重组,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这意味着,此前需要国资委审批的这类权限,现在可以由央企行使。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央企子企业的混改以后央企集团层面就可以审批了,这个举措一推出之后,整个混改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都会增加,混改也会得到更积极的推动。另外,《清单》中还包括对一些股权产权的划转事项的授权放权,特别是上市公司,有6条事项与央企持股的上市公司有关。周丽莎表示,上市公司作为央企资本运作的平台,一系列权限下放之后,未来在重组、产权和股权的划转上也有更大空间。



市场化薪酬改革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松动


另一较为重要的方面是对央企薪酬和用人制度的授权放权。《清单》提出,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另外,历来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在《清单》中也有所松动。中央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支持中央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清单》还针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授权中央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