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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授权放权35项事项 子企业混改方案由央企审批(2)

2019-06-05 14:50栏目:财经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对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进行了一定改革,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并且继续探索周期制管理方式。


本次发布的《清单》与上述规定一脉相承,提出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强调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


除了央企之外,对于综合改革试点企业,授权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国资委报告结果。授权董事会按相关文件要求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授权董事会在5%-1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周丽莎表示,从总体来看,《清单》的推出,是针对目前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对于推动落地深化改革的举措做一个明确的指导,对于后续改革工作的落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资委特别提出了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清单》的授权放权事项已经明确,各企业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细则,等了细则要支持”态度,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把这项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强调的是,授权放权不能只停留在企业集团总部,而要做到“层层松绑”,把授权放权落实到各级子企业或管理主体上,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周丽莎表示,国资委把权限下放到央企集团,如果集团管得过多、管得过死,也达不到较好的改革效果,所以集团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同时,权、责、利是统一的,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改革管理体制,国资委也要落实监督的职能,这是后续需要考虑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