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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共享汽车、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收用(3)

2019-05-16 17:14栏目:财经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可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支付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5年,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

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分别将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结算余额分类划转至相应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 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及报告机制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存管银行分别签订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协议。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第十四条 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根据运营企业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每日对用户资金明细流水、余额数据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至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当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情形后,应当及时将退款申请提交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款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路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三)当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中的扣除押金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相关证明材料或取得用户授权后,由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存管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将扣款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四)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赔偿款、利息,除退还用户押金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向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出资金。

第十六条 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一)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告知运营企业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存入和冻结情况。

(二)当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款情形后,应当及时将解除押金冻结申请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解除押金冻结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解除对押金的冻结。

(三)当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扣除押金条款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用户,并在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违约相关证明材料或取得用户授权后,由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合作银行依据用户授权,将扣款从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四)合作银行应当根据与用户的约定划付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当该账户余额低于用户与运营企业约定的押金额度时,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告知运营企业和用户。

(五)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冻结押金外资金,用户可自行支配,也可用于支付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应当按规定划转至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