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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隆动物园也曾因“禁自带食物”被告 法院这么(2)

2019-08-13 19:20栏目:美食
TAG: 长隆 李全

对此,法院认为,李全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购买了园内的饮食,且在此过程中长隆香江分公司存在强制性交易或歧视性交易的情况,使其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其次,园区票价、园内饮食价格由经营者自行设定,由市场负责调整,由经营者自负盈亏。

为此,番禺法院驳回原告李全的诉讼请求。李全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全提交了了一份与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拟证明游客在长隆野生动物世界的正常游玩时间通常需要一天,游客有进食需求。

广州中院认为,在本案中,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禁止游客自带食物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