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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隆动物园也曾因“禁自带食物”被告 法院这么

2019-08-13 19:20栏目:美食
TAG: 长隆 李全

星岛环球网消息:近来,一则 " 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食物被大学生状告 " 消息引发网友热议,一时间 " 景区禁止自带食物是否合理 " 争辩成为热点。

据记者了解,这并不是首例案件,201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宣判了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一市民李全(化名)在与亲友进入广州长隆野生动物世界景区游玩时,因工作人员拒绝其自带食物进园,且搜查其行李背包,李全认为长隆景区侵犯其人格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万元。

不过,李全的诉请未获得支持,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进长隆动物园游玩 被告知要入园需寄存 " 自带食物 "

2013年8月18日,李全通过网络购票后,与亲朋共十三人前往长隆野生动物世界游玩,在北门入园时,工作人员要求其配合入园安检,在发现李全等人携带了饮料、食品后,要求其寄存后才能入园。

对于工作人员这一要求,李全不同意,并提出异议。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李全提到称,在提出异议后,长隆的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便搜查其携带的婴儿手推车,并将水果等食品强行提取不让其携带入园。

因工作人员坚持不放行,李全等人为了不耽误行程及影响其他游客的进出,只好将水果等寄存。不过李全等人入园后,发现园内经营着多家餐厅,且价格远远超过园外市场价格。

期间,因李全小孩要吃雪饼,李全没看到园内有售类似商品,只好出园购买。当李全欲从北门出园时,却发现树有 " 再次入园需重新购票 " 的标牌,经交涉之后,工作人员才准许李全出园后可无须重新购票再入园。在购买了一袋食品后,李全被长隆工作人员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办理食品寄存,否则拒绝入园,因自己亲属已在园内,李全无奈只能寄存,导致小孩当日不能享用自己购买的食品。

事后,李全认为其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长隆香江分公司作为提供游览服务的经营者,拒绝自己携带与其经营范围毫无相关的食品、饮料入园,但长隆香江分公司却又在园内设置餐饮服务店,且价格明显高于园外市场价,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导致自己游园成本增加。

游客认为侵权要求赔偿 长隆称已顾及消费者特殊需要

为此,李全将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香江野生动物世界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搜查李全人身及物品的侵权行为;清除园内禁止外带食品、饮料、水果入园等告示;因侵犯了人格权,要求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侵害了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要求其赔偿3.15元。

对此,长隆公司辩称,从未对李全实施过搜查行为,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查,且该行为非常短暂早已结束,李全要求其立即停止搜查无事实依据。

长隆公司表示,为保障园内游客及动物安全,在履行安保义务时实施了必要的安检,从未针对李全进行人身搜查,未侵害其人格权。此外还表示园内提供的餐饮服务均明码标价,且公示价格与广州同等的餐饮行业相比并不算高,不存在强迫消费的行为,是根据实际经营成本、状况自主定价,不存在价格欺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李全的公平交易权。

在一审期间,李全提供了门票、入园安检照片等证据,长隆公司、长隆香江分公司质证认为,这不能证实有侵权行为,并表示已在园区门口将游园规则进行了公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且对部分特殊食品、饮料是允许携带入园的,已顾及消费者特殊需要。

一审驳回游客的全部诉求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期间,番禺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全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对其携带的婴儿手推车实施了搜查行为,并强行提取了携带的食物,侵犯其人格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长隆香江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求入园游客自主配合安检的行为,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行为,并非搜查行为。

至于长隆公司设立的 " 禁止外带饮料、食物入园 " 规则,法院认为,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含有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因游客擅自投喂动物致其死伤的可能性。

此外,李全主张长隆香江分公司通过 " 禁带外食入园 " 实现园内垄断经营,进而高价出售食品、饮料以牟取暴利,认为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酌情请求赔偿3.15元。